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甬奉市监处〔2021〕17号 |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当事人违反规定在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的规定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二、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三、罚款8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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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5 | 详情 |
2 | 甬奉市监处〔2020〕401号 |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1000元;对当事人违反规定在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二、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三、罚款4000元;上述罚款合计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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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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