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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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甬镇卫职当罚[2021]012号 | 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健康局 |
镇海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13日查明宁波诺尔丽化学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对工作场所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法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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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 详情 |
2 | (甬)应急罚〔2019〕016号 | 宁波市应急管理局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9年06月06日对宁波诺尔丽化学科技有限公司T-04车间一与T-03仓库一之间露天堆放桶装危险化学品DMF(N,N-二甲基甲酰胺),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宁波诺尔丽化学科技有限公司T-04车间一与T-03仓库一之间露天堆放桶装危险化学品DMF(N,N-二甲基甲酰胺),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执法人员在发现宁波诺尔丽化学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上述行为后,向该公司出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甬)应急责改〔2019〕029号),责令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出具了《现场措施决定书》((甬)应急现决〔2019〕012号),立即将T-04车间一与T-03仓库一之间露天堆放桶装无标识危险化学品DMF存放到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内;立即按照相关规定对T-03仓库一(乙类)配置可燃气体报警仪和声光报警,在未配置相关安全设备设施前不得使用该仓库。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复印件1份,《责令整改指令书》》((甬)应急责改〔2019〕029号)复印件1份,《现场措施决定书》((甬)应急现决〔2019〕012号)复印件1份,证明宁波诺尔丽化学科技有限公司T-04车间一与T-03仓库一之间露天堆放桶装危险化学品DMF(N,N-二甲基甲酰胺),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宁波诺尔丽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本机关于2019年07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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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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