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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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越市监罚字〔2020〕428号 |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以下处罚:罚款人民币5184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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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 详情 |
2 | 绍越市监罚字〔2020〕120号 |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1.罚款人民币2500元;2.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86.38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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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8 | 详情 |
3 | 绍市市监检处〔2018〕66号 | 绍兴市市场监管局袍江分局 |
责令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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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3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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