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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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台路政罚〔2022〕0270 |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接群众举报,2022年3月16日9时30分,杨阳根据鹿富物流有限公司的安排驾驶该公司所有的浙C51757/浙C1755挂,黄牌(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载运螺丝从河北邯郸开往台州,行经G104(京岚线)平潭方向K1763+100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104国道黄岩超限运输检测站实施现场检测,发现该车车货总重为71.46吨,载运的货物可解体。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2.46吨。2022年3月16日,本机关予以立案。3月16日,对杨阳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相关证据。你公司已按要求于2022年3月17日10时1分卸载了该车超限装载的货物。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仟柒佰玖拾捌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鹿富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行台州市黄岩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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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7 | 详情 |
2 | 衢运政罚〔2021〕01125 | 衢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19日10时40分,衢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60沪昆高速杭州方向K374+200M对浙C50660/皖JG268挂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肖顺普,车辆所有人是鹿富物流集团有限公司。10月19日,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10月21日衢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肖顺普身份证原件、当事人驾驶证原件、行驶证原件、营业执照原件、从业资格证原件、经营许可证原件、道路运输证原件、其它书证原件、现场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鹿富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衢州建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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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1 | 详情 |
3 | 浙温公路(非)罚〔2019〕010103293号 |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C50319/皖JG799挂的车辆,于2019年11月02日12时10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6021银岭关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4.92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吨,该车超限5.92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鹿富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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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6 | 详情 |
4 | 浙温公路(非)罚〔2019〕010102599号 |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C10318的车辆,于2019年10月09日19时42分行驶在高速公路S10潘桥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0.38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2.38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鹿富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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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9 | 详情 |
5 | 浙温公路(非)罚〔2019〕010102603号 |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C10318的车辆,于2019年10月21日22时09分行驶在高速公路S10潘桥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0.19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2.19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鹿富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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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9 | 详情 |
6 | 浙温公路(非)罚〔2019〕010102600号 |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C10318的车辆,于2019年10月10日21时45分行驶在高速公路S10潘桥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2.00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4.00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鹿富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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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9 | 详情 |
7 | 浙温公路(非)罚〔2019〕010102602号 |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C10318的车辆,于2019年10月19日20时35分行驶在高速公路S10潘桥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1.00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3.00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鹿富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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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9 | 详情 |
8 | 浙温公路(非)罚〔2019〕010102601号 |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C10318的车辆,于2019年10月16日20时58分行驶在高速公路S10潘桥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1.76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3.76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鹿富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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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9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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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鹿富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 传化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 1380.0 | 无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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