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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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鹿卫公罚[2018]38号 | 区卫生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1页共3页温鹿卫公罚[2018]3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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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3 | 详情 |
2 | 温鹿公(浦)行罚决字[2016]14557号 | 鹿城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07月21日8时许,位于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南浦路471号的浙江锐思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南浦店前台工作人员赵某和林某未按规定对入住A102号房间的客户张某和入住A103号房间的客户陈某的身份进行查验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2015年12月15日至2016年6月15日,浙江锐思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南浦店六次因未按规定将住宿旅客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过。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锐思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南浦店罚款一十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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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鹿公(消)行罚决字〔2016〕0353号 | 温州市公安消防局鹿城区分局 |
现查明位于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471号(1号楼4-7层、3号楼1-7层)的浙江锐思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南浦店(使用性质:公众聚集场所,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锐思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南浦店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金额交付市工商银行鹿城分行(账号:120320701190024065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公安消防局鹿城区分局 2016年7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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