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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市临城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舟山市临城田螺峙前山14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舟海执处罚(2019)004 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9年7月19日,舟山市海洋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一行贰人对你公司舟山市新城长峙岛东侧填海工程用海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的东侧填海工程涉嫌未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2019年7月23日,经本机关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19年7月26日,本机关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舟海执责[2019]004号)。现已查明:你公司于2010年11月25日起,在未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实施了舟山市新城长峙岛东侧填海活动(非法填海面积达4.2261公顷)。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开工报告》、《实际用海面积测量成果技术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2019年8月9日,本机关组织召开了案件会审会,根据案件会审会讨论结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中国海警局《关于做好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后相关执法工作的通知》(海警明发〔2018〕145号)及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的规定,参考《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00599),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柒佰陆拾捌万陆仟贰佰陆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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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0 详情
    2 舟自然资规新罚【2019】12号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新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舟自然资规新罚【2019】12号舟山市临城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未经用地审批于2018在定海区临城街道荷花村以及万塘村擅自建设绿岛路,总面积6155.6平方米。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全部为耕地。经对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为部分符合规划(其中6058.6平方米符合规划,97平方米不符合规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勘测图、现场照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等。我局已于2019年4月24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舟山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面积为6155.6平方米的集体土地。2、没收非法占用的6058.6平方米土地(符合规划)上的所有建(构)筑物。3、拆除非法占用的97平方米土地(不符合规划)上的所有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4、对合计非法占用6155.6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61556元。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其中罚款到指定银行-舟山市工商银行营业部缴纳,账号:1206020129230020461;户名:舟山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执收码:06300985)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舟山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定海区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责令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电话:(0580)2083357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7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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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0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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