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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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消)行罚决字〔2021〕0107号 | 嘉兴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位于海宁马桥街道新民路38号的海宁牛仔织造有限公司染整车间和浆纱车间中间搭建彩钢棚,占用防火间距一处,无法当场改正,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海宁牛仔织造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1、扫描缴款单中的二维码办理缴款;2、持本决定书至代理银行缴款,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33001636135059056789-0005);3、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输入缴款单号办理缴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9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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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 详情 |
2 |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14-0016号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海宁牛仔织造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开始,未办理相关规划手续在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新民路38号的海宁牛仔织造有限公司西南侧增建中水回用房污水池(建筑面积:445.22平方米)及化验室(建筑面积:535.2平方米),总计建筑面积980.42平方米,总工程造价为600016元。经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虽未办理相关规划手续,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同意补办相关规划手续。本局认为,海宁牛仔织造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城乡规划)》第8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建设工程造价6.4%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万捌仟肆佰零贰元整。限海宁牛仔织造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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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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