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嘉税二稽罚〔2021〕108号 | 嘉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偷逃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我局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36496.59元。以上罚款共136496.59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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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9 | 详情 |
2 | 海市监处罚〔2021〕1079号 |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没收违法所得1585.25元;二、罚款人民币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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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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