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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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富公(城东)行罚决字[2020]03233号 | 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城东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9月24日上午,位于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恩波大道870号的杭州富阳耀都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前台服务员黄某,未按规定将X房间住宿旅客俞某的身份信息资料登记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2020年09月24日被民警查获。另查明,2017年05月26日、2019年02月19日、2020年04月06日,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恩波大道870号的杭州富阳耀都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将住宿旅客的身份信息资料登记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被本局行政处罚,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责令限期改正,本次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将住宿旅客的身份信息资料登记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信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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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8 | 详情 |
2 | 杭富公(城东)行罚决字[2019]53752号 | 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城东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8月13日,本局与杭州富阳耀都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签订了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告知书,要求该宾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2019年10月1日,本局城东派出所民警对该宾馆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宾馆拒不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工作,未按照公安机关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要求对入住X、X房间的旅客夏某杰和沈某宇等两人的身份进行登记。另查明,2015年11月9日,杭州富阳耀都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的身份信息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责令限期改正;2017年5月26日,杭州富阳耀都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将住宿旅客的身份信息资料登记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责令限期改正2018年11月23日杭州富阳耀都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因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相关工作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罚款十万元。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信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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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5 | 详情 |
3 | 杭富卫公罚〔2019〕163号 | 杭州市富阳区卫生健康局 |
杭富卫公罚〔2019〕163号被处罚人:杭州富阳耀都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私营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L46831291U,住所: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恩波大道870号,法定代表人:袁涛,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11526********0455,联系电话:13858129746。2019年5月7日,杭州市富阳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恩波大道870号的杭州富阳耀都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具体情况如下:1.你单位处于营业状态;2.现场对你单位1901客房卫生间水池龙头水进行二次供水采样;3.管水人员阮军未能出示有效健康合格证明;4.你单位直接从事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潘莎莎、楼霄玲、孙清清共3人无法出示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你(单位)存在涉嫌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行为,本局于当日予以立案。经进一步调查取证,最终确定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孙清清等4人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已构成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3.袁涛身份证复印件1份;4.现场笔录2份;5.询问笔录1份;6.健康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1-3证明你(单位)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证据4-5证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孙清清等4人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证据6证明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已改正。2019年6月21日本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杭富卫公告〔2019〕16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向你告知了拟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对本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无异议。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给予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无依法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决定在违法程度较轻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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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1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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