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杭西市管罚处字〔2017〕17号 |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应予以警告。当事人经营无标识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考虑到当事人在案发后对违法行为认识深刻,立即作出整改,并在案件调查阶段,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办理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鉴于此,办案人员认为符合《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第九条第(一)项,应当从轻处罚,根据《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四条的规定,建议处罚如下:1、没收无标识标签的18包凉皮;2、罚款5500元,上缴国库。经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建议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无标识标签的18包凉皮;3、罚款55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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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6 | 详情 |
| 2 | 西城法罚字[2017]第51013079号 |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
2017年04月15日10时30分我局西湖西溪中队张健、郭保民通过群众举报发现,当事人杭州千瑞餐饮有限公司在西湖区天目山路106号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排烟设备),队员在该店四楼北侧的油烟管道进行检查,在距离排烟管道出风口一米处测得噪声值LAeq=65dB,在关掉油烟排风设备的情况下,在同一测量位置测得背景噪声LAeq=59.4dB,经修正,测得实际噪声LAeq=63dB,该值超过了测量点所处Ⅱ类区域60dB的昼间噪声标准,超标3dB。被查处后,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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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西公(消)行罚决字〔2017〕13493号 |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西湖区大队 |
现查明杭州千瑞餐饮有限公司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杭州千瑞餐饮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账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西湖区大队 2017年10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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