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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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港政罚〔2021〕311 |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2月20日9时25分,浙江省海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执法人员查苏生(执法证号:33045256)、濮潇斐(执法证号:33043193)在海宁上运物流有限公司码头执法检查时,发现大量黄沙直接堆放在该码头上,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防治黄沙产生的扬尘污染。执法人员要求海宁上运物流有限公司码头负责人到海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许村分队接受进一步调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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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 详情 |
2 | 嘉港政罚〔2020〕313 |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1月23日9时20分,海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海宁上运物流有限公司码头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付海平。11月23日,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11月26日海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11月2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孙雪风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海宁上运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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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 详情 |
3 | 浙港政罚-FC〔2019〕5 | 浙江省嘉兴市港航管理局 |
2019年10月15日,海宁上运物流有限公司在海宁上运物流有限公司码头实施的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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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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