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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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金尔曼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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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0057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金尔曼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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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5 | 2021-09-26 |
2 |
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丰泽隆实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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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1247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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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9-06 |
3 |
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美合珠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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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26241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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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6-02 |
4 |
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东韵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浓情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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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581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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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3-10 | 2021-07-29 |
5 |
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东韵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浓情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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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581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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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3-10 | 2021-07-29 |
6 |
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东韵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浓情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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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581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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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3-10 | 2021-07-29 |
7 |
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东韵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浓情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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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581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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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3-10 | 2021-07-29 |
8 |
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郭廷雄、王程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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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582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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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3-10 | 2021-07-29 |
9 |
杨利婷、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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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申805号 | 清算责任纠纷 |
再审申请人-杨利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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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7 | 2021-01-01 |
10 |
杨利婷、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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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申568号 | 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杨利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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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7 | 2021-01-0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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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3执3101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2-24 | 详情 |
2 | (2019)粤03执恢513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13 | 详情 |
3 | (2019)粤03执2423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24 | 详情 |
4 | (2019)粤0304执恢875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16 | 详情 |
5 | (2019)粤0304执恢542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19 | 详情 |
6 | (2018)粤0304执40949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8-29 | 详情 |
7 | (2017)粤03执2921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9-25 | 详情 |
8 | (2017)粤0306执12102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5-19 | 详情 |
9 | (2017)粤03执302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2-22 | 详情 |
10 | (2016)粤03执3974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部分未履行 | 2016-12-0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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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3民初1247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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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12478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正大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宁波亿奥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 深圳市金土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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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12478号宁波亿奥贸易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土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正大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王正土、胡玲娟、宁波亿奥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124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金土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9900638.0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年利率6%分段计算,2016年6月28日至2016年9月26日期间,以3751513.83元为基数;2016年9月26日之后以9900638.03元为基数计至全部清偿之日);二、被告王正土对被告深圳市金土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胡玲娟应以代偿款本金的四分之一(2475159.5元)向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代偿款的连带清偿责任,并向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分段基计算,2018年5月9日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的利息,以2475159.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2475159.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四、被告宁波亿奥贸易有限公司应以代偿款本金的四分之一(2475159.5元)向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代偿款的连带清偿责任,并向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分段基计算,2018年5月9日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的利息,以2475159.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2475159.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五、驳回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326元,公告费1100元,均由被告深圳市金土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王正土、胡玲娟、宁波亿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532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金土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王正土、胡玲娟、宁波亿奥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532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告深圳市金土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王正土、胡玲娟、宁波亿奥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迳付公告费1100元。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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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
2 |
(2021)粤03民终1267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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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2673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浓情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韵珠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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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2673号深圳市浓情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韵珠宝有限公司、谢春娣:本院受理上诉人郭剑鹏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浓情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韵珠宝有限公司及谢春娣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民终12673号案件裁定书。内容为:本案按上诉人郭剑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合议庭成员为彭琛、张士光、罗巧,由彭琛担任审判长,罗巧担任主审法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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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
3 |
(2020)粤03民终1005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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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0057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正大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尔曼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 深圳市铭生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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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10057号深圳市铭生实业有限公司、洪腾生、孙速飞: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市金尔曼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铭生实业有限公司、洪腾生、孙速飞、深圳市正大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你们作为原审被告,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民终100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98738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金尔曼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注:本公告于同日发布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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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
4 |
(2021)粤0303执异27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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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执异278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国生 深圳市海漫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皇室太古实业有限公司 高幼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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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执异278号高幼娜、杨国生、深圳市海漫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室太古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2021)粤0303执922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海漫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室太古实业有限公司、高幼娜、杨国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王芳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21)粤0303执异278号。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及材料,你(单位)可于送达后三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相应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的,自行承担未答辩的相应法律后果,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联系人:李助理0755-2232789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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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5 |
(2020)粤0303民初1247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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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12479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泰源福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泰源福珠宝有限公司 深圳市丰泽隆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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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12479号杨昭光、深圳市泰源福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丰泽隆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泰源福珠宝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昭光、深圳市泰源福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丰泽隆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泰源福珠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12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丰泽隆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偿付11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代偿金额为基数,利息分段计算,2016年5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2019年8月20日后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杨昭光、深圳市泰源福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丰泽隆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按三分之一的比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深圳市泰源福珠宝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深圳市丰泽隆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142元,公告费550元,均由被告深圳市丰泽隆实业有限公司、杨昭光、深圳市泰源福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泰源福珠宝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814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四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9814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四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迳付公告费550元。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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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
6 |
(2021)粤0303执922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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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执9228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海漫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皇室太古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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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执9228号深圳市海漫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室太古实业有限公司、高幼娜、杨国生: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938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执922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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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
7 |
(2020)粤0303民初2581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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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5817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程花 深圳市浓情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韵珠宝有限公司 郭廷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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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5817号深圳市浓情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廷雄、王程花、深圳市东韵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浓情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258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东韵珠宝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11165131.67元。二、被告深圳市东韵珠宝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截至2020年5月20日,违约金为15129652.39元;从2020年5月21日起,违约金以代偿款11165131.6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市浓情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郭廷雄、王程花对被告深圳市东韵珠宝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274元,由四被告负担。前述费用原告已预缴,本院予以退回。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7327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550元,由四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付,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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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 |
8 |
(2020)粤0303民初2582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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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5820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浓情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韵珠宝有限公司 王程花 郭廷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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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5820号深圳市浓情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程花、郭廷雄、深圳市浓情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韵珠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25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郭廷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4728111.77元。二、被告郭廷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截至2020年5月20日,违约金为5780904.66元;从2020年5月21日起,违约金以代偿款4728111.7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被告王程花、深圳市东韵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浓情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对被告郭廷雄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854元,由四被告负担。前述费用原告已预缴,本院予以退回。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485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550元,由四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付,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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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 |
9 |
(2020)粤0303民初2581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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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5816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程花 深圳市浓情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韵珠宝有限公司 郭廷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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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5816号深圳市浓情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廷雄、王程花、深圳市东韵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浓情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258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东韵珠宝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29018160.38元。二、被告深圳市东韵珠宝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利息(利息标准为6%/年,代偿款28674000元部分,从2015年6月19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代偿款344160.38元部分,从2015年6月30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市东韵珠宝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代偿款29018160.38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20年5月30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四、被告深圳市浓情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郭廷雄、王程花对被告深圳市东韵珠宝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021元,由四被告负担。前述费用原告已预缴,本院予以退回。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3202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550元,由四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付,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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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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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581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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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5818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程花 深圳市浓情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韵珠宝有限公司 郭廷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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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5818号深圳市浓情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廷雄、王程花、深圳市东韵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浓情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258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东韵珠宝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18798059.50元。二、被告深圳市东韵珠宝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截至2020年5月20日,违约金为23649643.15元;从2020年5月21日起,违约金以代偿款18798059.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市浓情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郭廷雄、王程花对被告深圳市东韵珠宝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133元,由四被告负担。前述费用原告已预缴,本院予以退回。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5413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550元,由四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付,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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