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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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综执(钱)罚字〔2019〕第1302011911140017号 | 杭州钱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0月24日15时,钱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白杨中队队员对杭州钱塘新区18号大街与23号大街交叉口世茂峻景湾小区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9号楼下面一黄色的其他垃圾桶内投放有易腐垃圾(玉米棒)。经查,该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为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属属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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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4 | 详情 |
2 | 杭经开公(闻)行罚决字[2019]51654号 | 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闻潮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8月23日10时04分许,闻潮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杭州分公司的员工杨某未办理居住登记。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杭州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自2019年6月24日与杨某建立劳动关系以来,至今未将杨某的相关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杭州分公司构成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闻潮派出所罚没款代码007050300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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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3 | 详情 |
3 | 杭经开公(闻)行罚决字[2019]51606号 | 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闻潮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8月20日10时30分许,闻潮派出所民警在对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世茂江滨花园峻景湾小区的世茂天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的员工武某某和徐某某未办理居住登记。世茂天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分别自2017年3月1日和2019年7月4日与徐某某、武某某建立劳动关系以来,至今未将徐某某、武某某的相关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世茂天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构成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闻潮派出所罚没款代码007050300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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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1 | 详情 |
4 | 杭经开公(消)行罚决字〔2017〕16000281号 |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 |
现查明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单位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 2017年9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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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8 | 详情 |
5 | 杭经开公(消)行罚决字〔2018〕16000160号 | 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 2018年8月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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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杭经开公(消)行罚决字〔2017〕16000022号 |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 |
现查明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4号大街与25号大街交叉口的由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管理的世茂江滨花园碧景湾小区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 2017年1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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