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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红妍颜料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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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河庄街道向公村
    • 简介:-
    • 行政处罚 3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杭)应急罚决队二[2020] 4号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二科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应急罚决队二[2020]4号被处罚单位:杭州红妍颜料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河庄街道向公村委会河庄街道向公村负责人:马仁爱职务:邮编:311222违法事实及证据:2019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涉及的重氮化、偶氮化危险工艺未按要求安装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11月8日,我局责令你单位暂时停产停业整顿,待整改完毕,经我局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2019年12月30日,杭州市钱塘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经我局复查同意,擅自进行生产。经调查,你作为单位的生产负责人,在明知整改未通过我局复查,仍组织你单位进行生产,你的上述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违反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依据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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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19 详情
    2 (杭)应急罚决队二[2020] 3号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二科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应急罚决队二[2020]3号被处罚单位:杭州红妍颜料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河庄街道向公村委会河庄街道向公村负责人:马仁爱职务:邮编:311222违法事实及证据:2019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涉及的重氮化、偶氮化危险工艺未按要求安装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责令你单位暂时停产停业整顿,待整改完毕,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2019年12月30日,杭州市钱塘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经我局复查同意,擅自进行生产。你单位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违反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依据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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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19 详情
    3 (杭)应急罚决队二[2019] 65号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二科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应急罚决队二[2019]65号被处罚单位:杭州红妍颜料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河庄街道向公村委会河庄街道向公村负责人:马仁爱职务:邮编:311222违法事实及证据:2019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年度执法计划,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普通货物仓库内存放危险化学品亚硝酸钠14.5吨。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违反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规定依据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的规定,以及《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违法行为的描述: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裁量基准:3.有2吨以上危险化学品未存在专用仓库内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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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11 详情

    严重违法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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