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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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卫计传罚[2019]001号 |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当事人未对其口腔科使用的型号为TANDA的压力蒸汽灭菌器进行生物监测的行为,不符合《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506-2016)附录E.2.3.2“使用中的灭菌器应每月进行生物监测。”的要求,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关于“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或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工作的,罚款3000-4000元”的裁量标准,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叁仟伍佰(35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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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8 | 详情 |
2 | 2018090701 |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该公司放射机房存放杂物及放射机房门口工作状态指示灯与机房门无有效联动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项“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七)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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