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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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桐公(洲)行罚决字[2020]03347号 | 浙江省桐乡市公安局洲泉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二0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至今,桐乡市檑婷家纺有限公司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双氧水储存仓库后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存在安全隐患。于二0二0年八月二十六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桐乡市檑婷家纺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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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6 | 详情 |
2 | 桐公(洲)行罚决字[2020]02038号 | 浙江省桐乡市公安局洲泉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二0二0年六月五日,桐乡市檑婷家纺有限公司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过氧化氢(俗称双氧水)后五日内未将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桐乡市公安局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后于二0二0年六月十七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桐乡市檑婷家纺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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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 详情 |
3 | 桐公(洲)行罚决字[2020]01516号 | 浙江省桐乡市公安局洲泉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二0二0年五月十三日,位于桐乡市洲泉镇中市街北塘郎的桐乡市檑婷家纺有限公司在未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并实现与公安机关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的情况下,向杭州九天机电化工有限公司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双氧水,于二0二0年五月十五日上午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桐乡市檑婷家纺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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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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