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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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凌超与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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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凌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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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朱寰与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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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朱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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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周琦与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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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周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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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凌超与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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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凌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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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朱寰与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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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朱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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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上海泓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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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泓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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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乔村与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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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乔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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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上海南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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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南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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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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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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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颐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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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名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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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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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沪0117执5470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03 | 详情 |
2 | (2021)沪0115执17862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02 | 详情 |
3 | (2021)沪0117执4059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28 | 详情 |
4 | (2021)粤0606执8562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08 | 详情 |
5 | (2021)粤0606执8474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07 | 详情 |
6 | (2021)粤0606执8476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07 | 详情 |
7 | (2021)沪0117执2791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30 | 详情 |
8 | (2021)沪0117执2266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2 | 详情 |
9 | (2021)粤0606执5808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30 | 详情 |
10 | (2021)粤0606执3172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2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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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裁判文书——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三花颐景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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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60488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南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三花颐景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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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60488号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上海南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三花颐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沪0115民初604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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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2 |
2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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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谷强 当事人- 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兴铭房地产经纪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四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吴怡 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三陈建铭 佛山三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五上海兴铭房地产经纪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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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兴铭房地产经纪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谷强诉被告吴怡、第三人一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二佛山三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三陈建铭、第三人四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五上海兴铭房地产经纪发展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第三人四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确认原告对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亭南路888弄654-668号1-2层房屋自2012年2月23日至2029年3月9日期间享有租赁权;二、请求法院对涉案房屋予以负担租赁状态进行拍卖,在上述租赁期间,不得对原告就涉案房屋实施强制交付的执行行为;三、请求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三人四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2年2月16日9时在第十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叶佳。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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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5 |
3 |
送达裁判文书——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京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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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60414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南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京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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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60414号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京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南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京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沪0115民初604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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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8 |
4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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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2民初730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上海荣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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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2民初7308号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上海荣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上海荣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2021)沪0112民初7308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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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2 |
5 |
(2021)粤0606民初2321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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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23213号 |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土地发展中心 当事人- 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佛山仕景铭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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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亭南路888弄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679486L):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土地发展中心与被告佛山仕景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仕景铭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申请,本院决定追加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本院通过邮寄及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给你,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适用程序及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仕景铭公司向原告支付装修工程款差额8220130.22元;2.被告仕景铭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547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十五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彭晓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范远志、人民陪审员张玉琴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游瑞环担任记录,于2022年2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三楼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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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9 |
6 |
(2021)粤0606民初114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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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1141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拓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仕景铭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佛山三盛兰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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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拓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三盛兰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市仕景铭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实施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6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三盛兰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拓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59246.5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523923.87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5月7日;以659246.56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实欠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三盛兰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拓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款项40000元;三、驳回原告佛山市拓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98.88元,由被告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三盛兰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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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7 |
7 |
(2021)粤0605民初4010号原告广东创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佛山隆维畅投资有限公司、佛山颐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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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4010号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创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颐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佛山隆维畅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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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605民初4010号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广东创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佛山隆维畅投资有限公司、佛山颐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605民初4010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确认佛山颐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广东创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1170357.96元及利息(以1002229.66元为本金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2021年9月10日止,以1170357.96元为本金自2021年9月1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利息);二、驳回广东创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25.06元(广东创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颐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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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
8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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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7民初905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南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颐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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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7民初9052号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南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颐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12月13日13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松江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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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8 |
9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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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60488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南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三花颐景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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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60488号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上海南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三花颐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本部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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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
10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荣惠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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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54897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南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荣惠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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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54897号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荣惠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南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荣惠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以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11月16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丁香路611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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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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