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平卫公罚字[2020]43号 | 平湖市卫生健康局 |
当事人游泳场所池水水质经抽检1项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当事人的违法程度为“较轻”,裁量幅度为“罚款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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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0 | 详情 |
2 | 平卫公罚字[2019]36号 | 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市卫生健康局 |
主要违法事实:平湖市众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梅兰苑分公司经营活动期间水质经本机关抽检1项指标(尿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的规定依法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五千五百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嘉兴分行平湖支行,地址:平湖市当湖街道当湖东路86-1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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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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