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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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鹿综执〔2021〕罚决字第12-0276号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4月16日下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温州市市府路丽景花苑14号楼106室经营温州市炎亭餐饮有限公司,该公司垃圾桶内蔬菜等餐厨垃圾与纸盒、塑料袋等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存在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行为。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二日内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且不得再有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行为,2021年5月9日复查,当事人未整改。经查实,当事人为温州市炎亭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属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鉴于当事人逾期未改正,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系第3次违法混合投放,现依据《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及其附件中关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一日内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伍拾元整。做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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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0 | 详情 |
2 | 温鹿市监处字〔2019〕19409号 |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以上意见妥否,请审批。南汇市监所补充(以下内容系统无法自动辨别插入位置,请自行排版)(一)、案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十)项规定,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行为(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十)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承办人:张自力、马捷二○一九年六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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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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