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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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鹿公(消)行罚决字〔2019〕0089号 | 鹿城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蒲中路31号由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负责管理的同人花园(使用性质:高层住宅建筑,建筑面积:230000平方米)消控室主机故障,经复查逾期未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决定给予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同人花园物业主任汤东方警告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公安消防局鹿城区分局 2019年3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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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3 | 详情 |
2 | 鹿公(消)行罚决字〔2018〕0570号 | 鹿城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由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的云锦大厦(使用性质:高层住宅建筑,建筑面积:47000平方米)消控室主机故障,经复查逾期未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决定给予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的云锦大厦项目副主任吴江全警告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公安消防局鹿城区分局 2018年10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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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8 | 详情 |
3 | 鹿公(消)行罚决字〔2018〕0537号 | 鹿城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由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温州乾顺锦园分公司负责管理的云锦大厦(使用性质:高层建筑,建筑面积:47000平方米)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温州乾顺锦园分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金额交付建行鹿城支行(户名:鹿城区行政罚没款收入户,账号:33062871015624103500900036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公安消防局鹿城区分局 2018年9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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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8 | 详情 |
4 | 鹿公(消)行罚决字〔2018〕0339号 | 鹿城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蒲中路31号由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负责管理的同人花园(使用性质:高层住宅建筑,建筑面积:230000平方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机瘫痪、消火栓无水,经复查逾期未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同人花园的物业主任汤东方作为该小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有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决定给予同人花园的物业主任汤东方警告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公安消防局鹿城区分局 2018年7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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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0 | 详情 |
5 | 鹿公(消)行罚决字〔2018〕0262号 | 鹿城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由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负责管理的云锦大厦(使用性质:高层建筑,建筑面积:47000平方米)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金额交付建设银行鹿城区行政罚没款收入户(账号:33062871015624103500900036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公安消防局鹿城区分局 2018年6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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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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