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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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龙公(渊)行罚决字[2021]00847号 | 浙江省龙泉市公安局龙渊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25日,阿阿********、艾********、凯********三人到欧歌娱乐有限公司工作,欧歌娱乐有限公司未将阿阿********、艾********、凯********三人的身份信息及时报送给公安机关,也未告知阿阿********、艾********、凯********三人向公安机关报送身份信息。欧歌娱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予以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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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4 | 详情 |
2 | 龙(消)行罚决字〔2020〕0013号 | 龙泉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龙泉市东大桥东面瓯江壹号码头1号楼301、401室的龙泉瓯歌娱乐有限公司自动消防设施未定期检测,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龙泉瓯歌娱乐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龙泉市支行缴纳罚款(帐号19820101040017505502001)或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缴款平台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龙泉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4月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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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3 | 详情 |
3 | 龙卫公罚(2019)58号 | 浙江省丽水市市卫生健康局 |
当事人龙泉瓯歌娱乐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2000-220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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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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