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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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公(消)行罚决字〔2017〕0140号 | 建德市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建德市康馨管业有限公司(浙江省建德市大同镇永平路262号,法定代表人:郎海生)厂房内电器线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决定给予建德市康馨管业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厂房内电器线路及其电器设备,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责令建德市康馨管业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厂房内电器线路及其用电设备;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银行建德支行(帐号:38445834802413000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建德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7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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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2 | 详情 |
2 | 建公(消)行罚决字〔2017〕0145号 | 建德市公安消防大队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八十三条,决定给予建德市康馨管业有限公司,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银行建德支行(帐号:38445834802413000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建德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7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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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公(消)行罚决字〔2017〕0135号 | 建德市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位于建德市大同镇永平路262号的建德市康馨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郎海生)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建德市康馨管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银行建德支行(帐号:38445834802413000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建德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7月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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