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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顺实业

    东莞市海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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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官网:-
    • 地址:东莞市大朗镇大朗社区美景东路72号荔香明珠花园第8号楼606号商铺
    • 简介:-
    • 法律诉讼 9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3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东莞市虎门中汇百货有限公司、东莞市海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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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虎门中汇百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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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东莞市虎门中汇百货有限公司、东莞市海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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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虎门中汇百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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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广东天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凌海翔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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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东天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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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东莞天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海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凌海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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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天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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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东莞市仁耀商贸有限公司、东莞市海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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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仁耀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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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东莞市寮步时代食品商行与东莞市海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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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寮步时代食品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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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东莞市长安八达茶叶贸易商行与东莞市海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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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长安八达茶叶贸易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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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汪莉琼与东莞市海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凌海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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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汪莉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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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东莞市仁耀商贸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海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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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仁耀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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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3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1972执4944号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1-04-06 详情
    2 (2020)粤1972执8318号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7-02 详情
    3 (2019)粤1972执7278号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6-18 详情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1972民初4706号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中院廉政作风与评价卡(东莞市海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凌海翔(公民身份号码为441624197610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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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民初470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天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海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凌海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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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民初4706号东莞市海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凌海翔(公民身份号码为44162419761008××××):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天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海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凌海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1972民初470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中院廉政作风与评价卡。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东莞天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海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的《天麟时代广场广场商铺租赁合同》已解除;二、限被告东莞市海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凌海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东莞天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空调使用费296,256元、电费87,660元、水费4,360元,共计388,276元;三、限被告东莞市海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凌海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东莞天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空调使用费逾期违约金(以296,256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四、驳回原告东莞天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1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天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921元,由被告东莞市海顺有限公司、凌海翔共同负担6,19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们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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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5
    2

    (2020)粤1972执8318号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东莞市海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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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83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寮步时代食品商行 当事人- 东莞市海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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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8318号东莞市海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寮步时代食品商行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本院决定将方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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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04
    3

    (2020)粤1972执8318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东莞市海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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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83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寮步时代食品商行 当事人- 东莞市海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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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8318号东莞市海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寮步时代食品商行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责令你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寮步时代食品商行支付货款30381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至2020年6月9日为2116元),并承担受理费287元;本案执行费391.67元亦由你方承担,上述款项暂合计为33175.67元,并报告当前及一年以前的财产情况,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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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02
    4

    (2020)粤1972民初4706号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东莞市海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凌海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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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民初4706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天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海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凌海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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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民初4706号东莞市海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凌海翔: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天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海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凌海翔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1972民初4706号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适用令状式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等文书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天麟时代广场广场商铺租赁合同》已解除;2.被告向原告支付空调使用费296,256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电费87,660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水费4,360元;5.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保证金406,300元,并由原告予以没收;6.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空调使用费296,256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自应付空调使用费之日即2019年1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1月6日为36,735.74元);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0年7月21日9时30分于本院大朗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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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9
    5

    (2019)粤1972执10458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东莞市海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凌海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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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执104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汪莉琼 当事人- 东莞市海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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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执10458号东莞市海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凌海翔: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莉琼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责令你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海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须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10081.50元及利息(暂计至2019年9月为3568.45元)、返还保证金5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至2019年9月为519.20元),并承担受理费1197元;本案执行费1705.49元亦由你方承担,上述款项暂合计为122071.64元,并报告当前及一年以前的财产情况,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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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4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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