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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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王礼平、四川黄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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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8民终22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王礼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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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4-29 |
2 |
邓玉富、黄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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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8执3938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邓玉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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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1-05 | 2020-12-23 |
3 |
王萍与四川黄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丹巴县三强综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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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3323民初1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王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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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0-12-09 |
4 |
王礼平与四川黄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月亮湖国际旅游度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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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824民初26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王礼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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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棉县人民法院 | 2020-10-28 | 2021-04-21 |
5 |
倪惠康与四川黄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月亮湖国际旅游度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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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824民初35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倪惠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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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棉县人民法院 | 2020-09-23 | 2021-01-07 |
6 |
黄俊、邓玉富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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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民终9234号 |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
上诉人-黄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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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22 | 2020-09-16 |
7 |
邓玉富、黄俊、四川三羊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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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8民初8948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邓玉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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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4-02 | 2020-07-28 |
8 |
重庆茂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九龙坡区泽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变更申请执行人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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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5执异5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泽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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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1-16 | 2020-03-30 |
9 |
汇通金控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黄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杨志刚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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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执1108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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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23 | 2020-01-14 |
10 |
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化探队;四川黄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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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执2102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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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19-09-10 | 2019-11-1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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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成执字第182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双流航空港航建物资有限公司 四川省中投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百吉富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汇通金控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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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G54 | 2018-05-31 |
2 | (2017)川民终117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徐良庆 被上诉人- 许靖东 四川龙和矿业有限公司 汇通金控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黄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杨志刚 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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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G56 | 2017-12-28 |
3 | (2017)川民终115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徐良庆 被上诉人- 罗宣涛 四川龙和矿业有限公司 王和廷 汇通金控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黄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杨志刚 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李光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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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G56 | 2017-12-28 |
4 | (2016)川民终59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四川黄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杨志刚 汇通金控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徐良庆 唐云华 四川龙和矿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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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G03 | 2017-01-22 |
5 | (2014)成民初字第1638号 | - |
原告- 徐良庆 被告- 汇通金控股份有限公司 川黄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杨志刚 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川龙和矿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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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G54G55中缝 | 2017-01-19 |
6 | (2015)成民初字第180号 | - |
原告- 徐良庆 被告- 汇通金控股份有限公司 川黄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杨志刚 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川龙和矿业有限公司 王和廷 李光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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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G80 | 2016-11-29 |
7 | (2015)成民初字第18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罗宣涛 被告- 汇通金控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黄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杨志刚 徐良庆 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龙和矿业有限公司 王和廷 李光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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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G94 | 2016-11-03 |
8 | (2016)川0105民初2550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李德朝 被告- 四川黄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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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G48 | 2016-09-15 |
9 | - | - |
原告- 唐云华 徐良庆 川龙和矿业有限公司 被告- 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汇通金控股份有限公司 川黄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杨志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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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G44 | 2016-08-0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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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05执2102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14 | 详情 |
2 | (2018)川3323执7号 | 丹巴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04 | 详情 |
3 | (2017)川0105执3586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7-25 | 详情 |
4 | (2016)川0105执1627号 | 青羊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6-14 | 详情 |
5 | (2016)川0115执761号 |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4-01 | 详情 |
6 | (2015)渝五中法民执字第00588号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6-09 | 详情 |
7 | (2015)青羊执字第00374号 | 青羊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1-2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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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82民初157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市支行与被告林明桥、四川立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黄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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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82民初157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市支行 四川立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黄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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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已受理的(2019)川0182民初157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市支行与被告林明桥、四川立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黄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林明桥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41003.63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2、判令被告林明桥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7194元;3、判令被告四川立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黄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26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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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8 |
2 |
(2019)川0182民初157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市支行与被告蒋跃强、四川立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黄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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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82民初157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市支行 被告- 蒋跃强 四川立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黄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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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已受理的(2019)川0182民初157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市支行与被告蒋跃强、四川立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黄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蒋跃强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40338.06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2、判令被告蒋跃强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7168元;3、判令被告四川立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黄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26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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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4 |
3 |
(2018)川0182民初479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市支行与被告蒋跃强、四川立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黄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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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82 民初479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市支行 被告- 蒋跃强 四川立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黄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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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82民初479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市支行与被告蒋跃强、四川立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黄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市支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10元,减半收取165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市支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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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7 |
4 |
(2018)川0182民初479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市支行与被告林明桥、四川立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黄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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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82 民初47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市支行 被告- 林明桥 四川立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黄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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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82民初479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市支行与被告林明桥、四川立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黄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市支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22元,减半收取166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市支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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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7 |
5 |
(2018)川0182民初479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市支行与被告林明桥、四川立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黄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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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82民初47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市支行 被告- 林明桥 四川立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黄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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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82民初479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市支行与被告林明桥、四川立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黄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林明桥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41003.6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7194元;3、被告四川立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黄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3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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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1 |
6 |
(2018)川0182民初479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市支行与被告蒋跃强、四川立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黄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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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82民初479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市支行 被告- 蒋跃强 四川立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黄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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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82民初479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市支行与被告蒋跃强、四川立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黄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蒋跃强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40338.6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7168元;3、被告四川立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黄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3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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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1 |
7 |
(2017)川民终1156号徐良庆与罗宣涛、四川龙和矿业有限公司、王和廷及汇通金控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黄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杨志刚、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光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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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终115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徐良庆 被上诉人- 罗宣涛 四川龙和矿业有限公司 王和廷 汇通金控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黄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杨志刚 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李光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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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民终1156号徐良庆与罗宣涛、四川龙和矿业有限公司、王和廷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它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汇通金控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宣涛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从2014年2月2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借款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罗宣涛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变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被告四川黄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杨志刚、徐良庆、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汇通金控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清偿债务的范围内向汇通金控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为“四川黄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杨志刚、徐良庆、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龙和矿业有限公司对汇通金控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清偿债务的范围内向汇通金控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罗宣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5499.6元,由罗宣涛负担11549.96元,汇通金控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黄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志刚、徐良庆、四川龙和矿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3949.6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5499.6元,公告费260元,由徐良庆负担47879.8元,由四川龙和矿业有限公司负担47879.8元。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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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2 |
8 |
(2017)川民终1171号徐良庆与许靖东、四川龙和矿业有限公司及汇通金控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黄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杨志刚、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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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终117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徐良庆 被上诉人- 许靖东 四川龙和矿业有限公司 汇通金控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黄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杨志刚 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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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民终1171号徐良庆与许靖东、四川龙和矿业有限公司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它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163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汇通金控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靖东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并案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计付从2014年2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163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许靖东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变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163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被告四川黄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杨志刚、徐良庆、汇通信用融资担保公司对被告汇通金控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四川黄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杨志刚、徐良庆、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龙和矿业有限公司对汇通金控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变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163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被告四川黄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杨志刚、徐良庆、汇通信用融资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汇通金控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为“四川黄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杨志刚、徐良庆、汇通信用融资担保公司、四川龙和矿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汇通金控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许靖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19600元,保全费5000元,由汇通金控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黄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志刚、徐良庆、四川龙和矿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9600元,公告费260元,由徐良庆负担109930元,四川龙和矿业有限公司负担109930元。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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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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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3622号案件执行通知书、不得规避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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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362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的陈进 被告- 四川省昌胜电子有限公司 四川黄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杨志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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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的陈进与四川省昌胜电子有限公司、四川黄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杨志刚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川0107执3622号执行通知书、不得规避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按照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5370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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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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