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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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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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民终48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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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19 | 2021-03-12 |
2 |
周彬与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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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3123执恢12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周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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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 2020-11-24 | 2020-11-26 |
3 |
史祖林与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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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3123执恢12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史祖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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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 2020-11-24 | 2020-11-25 |
4 |
永州市林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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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1103执1078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林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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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2020-07-29 | 2020-07-31 |
5 |
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与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浣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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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83民初51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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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20-07-24 | 2020-11-06 |
6 |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林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冬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之一冻结、扣划的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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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1103执1078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林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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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2020-06-09 | 2020-12-16 |
7 |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林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冬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扣留、提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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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1103执10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林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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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2020-06-09 | 2020-12-16 |
8 |
中国国际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教育基本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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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4民初9887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中国国际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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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2019-11-18 | 2019-11-30 |
9 |
浣志杰、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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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民辖终4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浣志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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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11 | 2019-10-21 |
10 |
长沙市凯望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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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3民初878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长沙市凯望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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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19-09-24 | 2019-10-2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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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湘0104民初9887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中国国际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省教育基本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 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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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G22 | 2019-12-08 |
2 | (2016)湘1103民初2405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王新华 钟双元 唐振林 被告- 中能源建设集团公司 第三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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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G31 | 2016-12-01 |
3 | -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王新华 钟双元 唐振林 被告- 中能源建设集团公司 第三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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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汨罗市人民法院 | G77 | 2016-09-06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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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683执848号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15 | 详情 |
2 | (2020)湘0124执恢10号 | 宁乡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6 | 详情 |
3 | (2019)湘0105执2291号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6-03 | 详情 |
4 | (2016)湘0124执1851号 |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7-0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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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683民初5140号原告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浣志杰买卖合同纠纷上诉状网络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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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83民初5140民事判决书第2项判决,改判一审被告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一审被告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 被告- 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浣志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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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浣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判决。原告嵊州市剡湖街道办事处不服裁定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19)浙0683民初5140民事判决书第2项判决,改判一审被告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一审被告浣志杰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将上述请求作为上诉状副本向你公告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届时不提交的,本院将依法报送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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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2 |
2 |
(2019)浙0683民初5140号原告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浣志杰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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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83民初51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 被告- 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浣志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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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浣志杰: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浣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83民初514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浣志杰支付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货款510714.94元,及以530714.94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1日起(2020年1月24日起以510714.94元为基数)至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计付。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浣志杰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付款责任;三.驳回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据实调整为9800元,由被告浣志杰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6228580699909615856,开户行: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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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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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83民初5140号原告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浣志杰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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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83民初51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 被告- 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浣志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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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浣志杰: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浣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83民初514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一、依法判令被告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未付货款530714.94元;二、依法判令被告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97922.43元(以530714.94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三、依法判令被告浣志杰对被告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7月24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张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董瑛英、金尧娟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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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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