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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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淳公(青)行罚决字[2020]01231号 | 淳安县公安局青溪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7月1日上午11许,淳安县公安局青溪派出所民警齐心、徐旭辉等人在浙江野娇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易制毒危险化学品仓库时发现,该公司易制毒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监控时间与北京时间不一致,未落实巡查制度被公安机关查获。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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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3 | 详情 |
2 | 淳公(青)行罚决字[2019]50464号 | 淳安县公安局青溪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违法单位浙江野娇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并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硝酸银,且一直未向公安机关备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于2019年3月2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已当场责令改正。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向公安机关备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浙江省淳安县政府非税收缴款单,1、以浙江政府服务网APP或支付宝扫描二维码进行缴款;2、打开浙江政府服务网页(www.zjzwfw.gov.cn),进入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进行缴款;3、银行柜台缴款:淳安县内农商行、农业银行、邮政银行各网点的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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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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