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绍交工罚〔2021〕042 | 诸暨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8日8时30分,诸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诸暨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移交的绍兴金朋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涉嫌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照规范编制并落实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线索函告。2021年10月8日10时,诸暨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到达2020年诸暨市农村公路低等级路提升工程(璜山镇齐村~晓居公路)施工现场进行检查。10月29日诸暨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刘思齐、吴旭航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于10月29日对总监邢伟夫依法进行询问、10月30日对项目技术负责人张建昌依法进行询问。并依法取得现场照片、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2020年诸暨市农村公路低等级路提升工程(璜山镇齐村~晓居公路)专项施工方案、张建昌的身份证复印件、张建昌的任职文件、邢伟夫的身份证复印件、邢伟夫的任职文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警告,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绍兴金朋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东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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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6 | 详情 |
| 2 | 绍交工罚〔2021〕04J1 | 诸暨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1月5日15时00分,诸暨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2020年诸暨市农村公路低等级路提升工程(璜山镇齐村~晓居公路)施工现场巡查时,发现有违法嫌疑:K3+280~K3+350段高边坡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充分,未严格按照高边坡专项方案施工,违反《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其行为对交通工程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职责的处罚。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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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7 | 详情 |
| 3 | 绍税一稽罚[2019]297 |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绍兴金朋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取得寿县青峰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62350,发票号码:02264127金额80000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80000元,货物品名为花木(夏堇等)。绍兴金朋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申报并抵扣进项税额;且在2017年7月销售并且结转成本71200元。该企业2017年偷税比例为2.3%。经检查该公司有关账簿,发现上述发票已付款,无资金回流迹象。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针对本案的上述违法事实,处罚决定:增值税处偷税额70%的罚款8800*70%=6160元,企业所得税部分处70%倍的罚款17580*70%=12306元,城建税部分处70%倍罚款440*70%=308元。共计18774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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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0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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