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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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台公(黄)(江)行罚决字[2020]01818号 | 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江口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月至2020年9月期间,浙江台州安邦护卫有限公司为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提供保安服务时,先后招聘金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戴某、莫某某、杨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等八名不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责令浙江台州安邦护卫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一万二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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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3 | 详情 |
2 | 台黄综执罚决字〔2017〕727号 | 区行政执法分局 |
关于当事人浙江台州安邦护卫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经调查和研究,本机关认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5年11月当事人浙江台州安邦护卫有限公司工程开工以来,浙江台州安邦护卫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工程施工产生的10500方建筑泥浆外运至江口芦村建筑泥浆消纳场消纳,现该工地已完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具体证据如下: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图片证据、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17年10月19日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依法向当事人浙江台州安邦护卫有限公司送达了《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黄综执罚先告字〔2017〕727号),当事人当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7年10月17日责令当事人浙江台州安邦护卫有限公司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手续,现并对当事人浙江台州安邦护卫有限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浙江台州安邦护卫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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