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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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湖地税稽罚〔2018〕18号 |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
一、违法事实1、2014年向中国工商银行吴兴区支行累计贷款4550万元,2015年向中国工商银行吴兴区支行累计贷款1583万元;2014年向中国交通银行湖州市分行累计贷款2820万元。上述借款合同书立时未缴纳相关印花税,少缴印花税4476.50元。2、2014年10月在销售费用中列支佣金11475.00元;2015年1月在销售费用中列支佣金9990.00元;2015年5月在销售费用中列支佣金20000.00元,支付佣金时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634.40元。3、2014年度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发放员工工资3651915.30元,应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24570.40元,已扣缴10255.99元,少代扣代缴14314.41元。2015年度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发放员工工资4272376.60元;管理费用科目发放奖金25000.00元;销售费用科目支付奖金382461.00元,应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121376.44元,已扣缴12717.95元,自查补缴4751.18元,少代扣代缴103907.31元。2016年度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发放员工工资4174301.00元,应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18059.82元,已扣缴14609.53元,少代扣代缴3450.29元。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28306.41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64153.22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少缴印花税4476.5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238.2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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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湖环罚﹝2016﹞12号 | 市环保局 |
该单位YLL-1400MA型有机热载体炉废气颗粒物折算浓度为225mg/m3、二氧化硫折算浓度为372mg/m3,DZL4-1.25-AII型锅炉废气颗粒物折算浓度为89.6mg/m3。上述指标均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的燃煤锅炉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罚款人民币100000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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