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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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王晓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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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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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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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皖0202执3752号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08 | 详情 |
2 | (2019)皖0202执2599号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09 | 详情 |
3 | (2019)皖0202执2327号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6-04 | 详情 |
4 | (2019)皖0202执597号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31 | 详情 |
5 | (2019)皖0202执418号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17 | 详情 |
6 | (2018)皖0202执1000号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5-16 | 详情 |
7 | (2018)皖0202执174号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11 | 详情 |
8 | (2018)皖0202执49号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03 | 详情 |
9 | (2017)皖0202执1794号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0-2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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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9677号祝雨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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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9977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祝雨 芜湖市鸿运航运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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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9977号祝雨、芜湖市鸿运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祝雨、第三人芜湖市鸿运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起诉:1、判决被告返还不当得利4549500元;2、判决被告支付自2011年11月25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自2011年11月2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26170.38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8月20日,364933.1元,共计:2391103.48元)。1、2项共计6940603.48元;3、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互联网公开庭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3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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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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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执1616号王宗乐、李玉华执行通知书等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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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执161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芜湖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王宗乐 李玉华 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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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执1616号王宗乐、李玉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宗乐、李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202执161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2019)皖0202民初475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四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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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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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执1539号朱德宝、刘静、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通知书等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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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执153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 被告- 朱德宝 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刘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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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
4 |
(2020)皖0202民初1508号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状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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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2民初150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芜湖鸠兹建设有限公司 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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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2民初1508号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我院受理原告芜湖鸠兹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作出判决,现原告芜湖鸠兹建设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一、依法撤销(2020)皖0202民初1508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为支持上诉人芜湖鸠兹建设有限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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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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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2民初1508号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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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2民初150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芜湖鸠兹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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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2民初1508号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告芜湖鸠兹建设有限公司诉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芜湖鸠兹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02民初15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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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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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2执2659号安徽金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丁无白、李影、安徽大中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小玲执行通知书等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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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2执265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 被告- 安徽大中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丁无白 张小玲 李影 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金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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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2执2659号安徽金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丁无白、李影、安徽大中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小玲: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与安徽金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丁无白、李影、安徽大中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小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202执265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2018)皖0202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七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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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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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2民初1508号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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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2民初150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芜湖鸠兹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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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2民初1508号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我院受理原告芜湖鸠兹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鸠兹建设有限公司起诉:一、依法确认原告芜湖鸠兹建设有限公司就芜湖市利华锦绣家园12#、13#楼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4915186.3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8:3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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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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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2民初4749号王宗乐、李玉华、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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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2民初474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芜湖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王宗乐 李玉华 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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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皖0202民初4749号王宗乐、李玉华、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宗乐、李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芜湖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1、判令被告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本金7946667元,支付至2019年2月28日的利息17657600元(已扣除被告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房抵债款冲抵利息1891200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曰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王宗乐、李玉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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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7 |
9 |
(2019)皖0202民初4752号王宗乐、李玉华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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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2民初475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芜湖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王宗乐 李玉华 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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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皖0202民初4752号王宗乐、李玉华: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宗乐、李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芜湖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欠款本金6791446元,支付至2015年5月30曰的利息2350201元(扣除被告一因履行担保义务支付的欠款利息2819332),并支付自2015年5月3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19年3月1日1432天,2%利息为6394751.06元;2、判令被告二、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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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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