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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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270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当事人浙江双鎏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05月27日开始,在西湖区转塘街道金街美地广场(转塘街道320国道与杭新路交叉口西北角)擅自占用道路。现场主要堆放有两处设施和杂物,其中一处娱乐设施包含旋转木马、咖啡屋等儿童娱乐项目,经测量占地面积189平方米(长18米、宽10.5米);另一处为杂物堆放,经测量长10米,宽4米,占地40平方米,两处共计占地229平方米。上述设施及杂物是从金街美地商场三清理出来的,因租户停租关闭而留下的;当事人清理出来后暂放置于广场。该广场属于当事人的责任区道路,当事人占用责任区道路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许可。于2021年05月29日11时10分被转塘中队执法队员查处后,当事人未及时整改。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占用责任区道路堆放设施和杂物的行为,影响了城市市容观瞻,违反了《杭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维护责任区内的市容观瞻。建筑物立面应保持整洁,店牌和景观灯光按要求设置;不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停车辆,不擅自占用道路。不擅自改动、迁移和损坏市政、环卫等公用设施。”的规定,已构成擅自占用责任区道路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理。”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浙江双鎏置业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改正,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1000)(600+200*(x-6)x>6)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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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3 | 详情 |
2 | 西综执罚字〔2019〕第031909300020号 |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浙江双鎏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开始未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许可在西湖区转塘街道金街美地3号楼中厅天井占用现有城市绿地,于2019年7月18日10时48分被执法队员查处。当事人占用的城市绿地为金街美地单位内部一般绿地,其将原有绿地(东、西两片,整体呈长方形)上附着草皮去除后进行平整准备铺设石砖改造,占用面积742平方米(西片336平方米,东片406平方米)。在责令整改后,当事人承诺尽快整改。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整改。2019年7月22日,本案经批准立案。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恢复被占用的绿地,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叁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根据《杭州市绿化及绿化设施补偿标准》之规定,该处属于单位内部一般绿地,绿化补偿标准为70元/㎡,应处以应缴城市绿化补偿费2倍的罚款,即罚款金额=742*70*2=103880元,取整1038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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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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