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吴市监处〔2017〕351号 | 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消除影响;2、罚款46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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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3 | 详情 |
2 | 湖吴公(消)行罚决字〔2017〕0151号 | 湖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吴兴区大队 |
现查明你单位翡翠华庭二期乌山单元02-02E-1号地块35#楼(影院)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五十七条,决定给予湖州市乌虹湖置业有限公司翡翠华庭二期乌山单元02-02E-1号地块35#楼(影院)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施工并于十五日内,到罚没款财政专户(工商银行湖州市八里店支行,地址:湖州市八里店社区杏花苑370号,账号:1205260529100016405)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湖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吴兴区大队 2017年8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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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5 | 详情 |
3 | 湖吴执(二)罚字〔2017〕第5号 | 区执法局 |
当事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2016年12月15日开始委托施工单位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湖州市吴兴区乌山单元02-02E-1号地块上建设房屋两处,其中一处系湖州恒大御景项目的售楼部,共两层,房屋坐东朝西,建筑结构为水泥浇筑桩基础,框架结构,现正在进行二层楼顶浇筑。另一处系恒大御景项目样板房,紧邻售楼部东侧,水泥浇筑基础,单层框架结构,外部轮廓呈不规则型,现建筑主体已完成,现在正在进行内外墙面粉刷施工。以上两处在建房屋建筑面积共计1639平方米。工程造价1231423.02元人民币。截止被查时止,现场已完成总工程量的百分之六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法建设行为。鉴于当事人已于2017年2月8日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并依照湖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已完成工程量百分之五十以上,处工程造价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的处罚)的相关规定,因当事人已补办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已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而且已完成工程量百分之五十以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八的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98513.84元人民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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