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诸自规[2021]第2000027号 | 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经查实,从2020年5月开始,当事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诸暨市诸暨市陶朱街道张乐村处非法占用土地建道路。经实地测量,总用地面积为6596.9平方米。截止调查时建设程度为已建成。经国土空间规划和管制科确认,该用地处土地性质为可调整坑塘水面6596.9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面积量算图、现场照片等为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当事人退还在诸暨市陶朱街道张乐村处非法占用的6596.9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该处土地上新建的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二、对非法占用6596.9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31938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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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9 | 详情 |
2 | 诸自规[2021]第2000028号 | 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经查实,从2020年7月开始,当事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诸暨市陶朱街道张乐村处非法占用土地建道路。经实地测量,总用地面积为2939.4平方米。截止调查时建设程度为已完工。经国土空间规划和管制科确认,该用地处土地性质为耕地1110.6平方米、可调整坑塘水面1205平方米、坑塘水面379.2平方米、沟渠228.4平方米、建设用地16.2平方米。其中11.4平方米土地(耕地0.1平方米、建设用地11.3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928平方米土地(耕地1110.5平方米、可调整坑塘水面1205平方米、坑塘水面379.2平方米、沟渠228.4平方米、建设用地4.9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面积量算图、现场照片等为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当事人退还在诸暨市陶朱街道张乐村处非法占用的2939.4平方米土地;二、依法没收非法占用的11.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拆除在292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三、对非法占用11.3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13元;对非法占用2928.1平方米其他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58562元,两项合计人民币5867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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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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