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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耀欣针纺

    建德市耀欣针纺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建德市大洋镇工业功能区
    • 简介:-
    • 行政处罚 6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杭建综执〔2021〕罚决字第16-0004号 浙江省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建德市耀欣针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春娇。2021年02月07日11时10分,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到大洋镇三河村建德市耀欣针纺有限公司三河分厂检查垃圾分类工作。依法对其进行检查,发现该厂西侧道路边围墙外有一堆垃圾。经现场勘查,该垃圾具体是一些废旧布料,旧衣物,泡沫盒等。经初步调查,该堆垃圾中的废旧布料由该厂投放在此。经现场测量,废旧布料部分占地面积共计4.14平方米。执法队员送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建综法调(询)字[2021]第8203380号),通知其按期到中队接受调查处理。该企业逾期未到中队接受调查处理。经进一步调查查明,该企业为建德市耀欣针纺有限公司位于三河村的一个分厂,法定代表人是黄春娇。该企业已按规定设置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但将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废旧布料擅自堆放在大洋镇三河村建德市耀欣针纺有限公司三河分厂西侧道路边围墙外,占地面积共计4.14平方米,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至指定集中收置点,于02月07日11时10分被执法队员查获。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结合《建德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整(¥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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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2 详情
    2 建公(消)行罚决字〔2018〕0002号 建德市市公安局

    现查明位于建德市大洋镇工业功能区的建德市耀欣针纺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查证,该单位于2017年2月9日因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和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了处罚,存在从重情节。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建德市耀欣针纺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银行建德支行(帐号:38445834802413000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建德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8年1月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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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建公(消)行罚决字〔2017〕0017号 建德市公安消防大队

    现查明位于建德市大洋镇工业功能区的建德市耀欣针纺有限公司3#厂房内电器线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决定给予建德市耀欣针纺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3#厂房内电器线路及其用电设备,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责令建德市耀欣针纺有限公司停止使用3#厂房内电器线路及其电器设备;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银行建德支行(帐号:38445834802413000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建德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2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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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建公(消)行罚决字〔2017〕0014号 建德市公安消防大队

    现查明位于建德市大洋镇工业功能区的建德市耀欣针纺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建德市耀欣针纺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银行建德支行(帐号:38056006269113000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建德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2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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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建公(消)行罚决字〔2017〕0013号 建德市公安消防大队

    现查明位于建德市大洋镇工业功能区的建德市耀欣针纺有限公司消控主机瘫痪,已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建德市耀欣针纺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银行建德支行(帐号:38056006269113000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建德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2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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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建国税稽罚〔2017〕1号 市国税局

    建国税稽罚〔2017〕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以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4138.37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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