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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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奉农林(肥料)罚决字〔2018〕第4号 | 奉化区农林局 |
综上所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宁波市奉化区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实施的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违法行为,并依据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之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给予警告;2、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计127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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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奉农林(农药)罚决字〔2018〕第3号 | 奉化区农林局 |
综上所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宁波市奉化区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实施的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具有《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之情形,依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5650元和违法经营的丁硫克百威种子处理干粉剂农药150包(8克/包);2、并处6000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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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奉农林(农药)罚决字〔2018〕第1号 | 奉化区农林局 |
综上所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宁波市奉化区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实施的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花生控旺抗倒增产农药,立即改正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的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80元;2、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计9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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