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稽罚[2019]166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7年6月30日取得杭州市拱墅区财政局的企业转型升级扶持政策金100000.00元,记入“预付账款/客户-杭州财政局”科目贷方,未记入营业外收入,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未做相关纳税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调整增加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全部弥补当年度亏损,调整后2017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6358903.66元,实际应补缴税额为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处罚款5000元 收起
...
展开
|
2019-12-19 | 详情 |
2 | 杭拱市监康罚处字〔2019〕021号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未按要求贮存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警告。 收起
...
展开
|
2019-11-22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