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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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舟路政罚〔2022〕0822 | 舟山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4月8日15时29分,浙L21013特殊结构货车(4轴)行经舟山市普陀区鸭东线51K+000m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舟山市普陀区展茅超限检测站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54.95吨。2022年4月14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2年5月19日对受委托人高峰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柒仟零壹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舟山恒尊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行沈家门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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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9 | 详情 |
2 | 舟路政罚〔2021〕08279 | 舟山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17日14时40分,胡幸吉驾驶舟山恒尊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浙L22809特殊结构货车(4轴)行经舟山市普陀区临螺线5K+800路段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44吨。2021年9月29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9月29日对受委托人高峰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贰仟零肆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舟山恒尊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行沈家门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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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 详情 |
3 | 舟路政罚〔2021〕05J1 | 舟山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7月13日17时19分,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北线巡查时,发现冯军武驾驶的舟山恒尊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车辆浙L65027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停靠在临北线1K+600M处。经询问驾驶员冯军武,停靠原因是柴油管破裂。经实际勘查,因浙L65027柴油管破裂造成的公路路面污染长1600米,宽2米。舟山恒尊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其行为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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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 详情 |
4 | 舟路政罚〔2021〕07120 | 舟山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1月21日10时44分,当事人车牌号为浙L20089的货运车辆(四轴)行经定海干览K32+8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45.84吨。2019年12月19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2019年12月28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6月1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6月1日,对,高峰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柒佰玖拾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舟山恒尊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海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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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 详情 |
5 | 浙舟公路(非)罚〔2019〕000100680号 | 舟山市路政管理支队 |
2019年07月22日07时50分,车号为浙L69172的车辆行驶在X102鸭东线K39+200非现场检测点时,经舟山市公路管理局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并自动报警提示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该车重量超限,请前往就近治超站接受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2.76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016年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7吨,该车超限5.76吨。本单位通过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舟山恒尊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经路侧电子情报板提示后,当事人虽未当场到就近超限检测站接受处理,但经事后通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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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8 | 详情 |
6 | 浙舟公路(非)罚〔2019〕000100683号 | 舟山市路政管理支队 |
2019年04月28日09时53分,车号为浙L69318的车辆行驶在X102鸭东线K44+500非现场检测点时,经舟山市公路管理局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并自动报警提示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该车重量超限,请前往就近治超站接受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3.36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016年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7吨,该车超限6.36吨。本单位通过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舟山恒尊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经路侧电子情报板提示后,当事人虽未当场到就近超限检测站接受处理,但经事后通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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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8 | 详情 |
7 | 浙舟公路(非)罚〔2019〕000100682号 | 舟山市路政管理支队 |
2018年12月04日14时25分,车号为浙L69318的车辆行驶在临北线K1+100非现场检测点时,经舟山市公路管理局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并自动报警提示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该车重量超限,请前往就近治超站接受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4.24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016年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7吨,该车超限7.24吨。本单位通过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舟山恒尊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经路侧电子情报板提示后,当事人虽未当场到就近超限检测站接受处理,但经事后通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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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8 | 详情 |
8 | 浙舟公路(非)罚〔2019〕000100681号 | 舟山市路政管理支队 |
2018年08月20日08时06分,车号为浙L69172的车辆行驶在临螺线K1+700K1+700非现场检测点时,经舟山市公路管理局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并自动报警提示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该车重量超限,请前往就近治超站接受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8.80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016年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7吨,该车超限11.80吨。本单位通过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舟山恒尊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经路侧电子情报板提示后,当事人虽未当场到就近超限检测站接受处理,但经事后通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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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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