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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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鲁山九州摩托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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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402执880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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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7-28 | 2021-08-15 |
2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鲁山县泰祥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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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402执876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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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7-28 | 2021-08-15 |
3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刘鸿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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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402执884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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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7-28 | 2021-08-15 |
4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鲁山县圣云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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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402执878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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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7-28 | 2021-08-15 |
5 |
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卫东区企业融资服务中心、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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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403民初272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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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2021-07-28 | 2021-08-02 |
6 |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建益达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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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411执1438号之四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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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7-20 | 2021-08-11 |
7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平顶山美奂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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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403执6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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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6-30 |
8 |
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晓纯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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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403执恢38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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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6-25 |
9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平顶山市亚方商砼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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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403执21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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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06-17 |
10 |
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鲁山县万通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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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4执52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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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5-2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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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卫民初字第156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平顶山市乐家园商贸有限公司 刘青霞 李鑫鑫 刘跃伟 范继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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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兰考县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2 | (2018)豫0402民初28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 被告- 鲁山县九州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 孙建民 赵霞 赵东良 詹大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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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G76 | 2019-11-1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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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豫0402执884号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23 | 详情 |
2 | (2021)豫0402执880号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23 | 详情 |
3 | (2021)豫0402执878号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23 | 详情 |
4 | (2021)豫0402执876号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23 | 详情 |
5 | (2021)豫0422执674号 | 叶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18 | 详情 |
6 | (2021)豫0403执619号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18 | 详情 |
7 | (2021)豫0311执1668号 |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15 | 详情 |
8 | (2021)豫0311执1655号 |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12 | 详情 |
9 | (2020)豫0403执406号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13 | 详情 |
10 | (2020)豫0411执132号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0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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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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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403民初1981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张灿甫与 张海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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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霞: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灿甫与你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豫0403民初19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刊登版面:14刊登日期:2020-11-19上传日期:2020-11-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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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
2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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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03民初52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正粮先锋粮库有限公司 刘大利 王会志 司伟 孙红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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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正粮先锋粮库有限公司、刘大利、王会志、司伟、孙红利: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0403民初527号民事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公告刊登版面:21刊登日期:2019-12-05上传日期:2019-12-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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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5 |
3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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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03民初497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平顶山市蓝硕商贸有限公司 河南金大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张海峰 付嘉俊 赵国瑞 席要旗 张红 葛改梅 张士伟 张英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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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蓝硕商贸有限公司、河南金大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海峰、付嘉俊、赵国瑞、席要旗、张红、葛改梅、张士伟、张英杰: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0403民初49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公告刊登版面:13刊登日期:2019-11-26上传日期:2019-11-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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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6 |
4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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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03民初321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王广坡 王桂坡 姜彩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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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广坡、王桂坡、姜彩霞:本院受理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0403民初3217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公告刊登版面:20刊登日期:2019-11-07上传日期:2019-11-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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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7 |
5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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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 河南方圆炭素集团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鲁山瑞星炭素材料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鲁山亚星炭素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鲁山县人民法院公告 平顶山市鲁山瑞星炭素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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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法院公告平顶山市鲁山瑞星炭素材料有限公司(914104236935318822)、河南方圆炭素集团有限公司(91410423742532858K)、平顶山市鲁山亚星炭素材料有限公司(914104237167748021)、邢春耀(410423195801268011)、李秀云(410423195810108044)、孙艳(410423196812080086)、黄林生(410423197505154510)、袁海中(410423196906203593)、刘义(410423196006290011)、王贤(410423196106140029)、曹艳红(41042319661023004X)、张泉生(410423196512150230)、李书利(410423196210180047)、刘鸿昌(410423196305177350)、杨亚中(410423196204270038)、张侠萍(410423196905110061)、李笑涵(410423197907150133)、高磊媛(640202198401100061)、石欣(410423196603290095)、张新红(410423196812300085)、肖伟(41042319640419667X)、徐晓红(410423196709248047)、李健伟(410423195005059032)、石玉梅(410423195105150028)、高国强(410423196112040016):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平顶山市鲁山瑞星炭素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代为偿还的担保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共计人民币338937.82元,并从代偿之日起每日按照代偿金额的1.5%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平顶山市鲁山瑞星炭素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担保费7万元,并从拖欠之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3.依法判令被告河南方圆炭素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鲁山亚星炭素材料有限公司、邢春耀、李秀云、孙艳、黄林生、刘便利、黄海中、刘义、王贤、曹艳红、陈泉生、李书利、刘鸿昌、杨亚中、张侠萍、李笑涵、高磊媛、石欣、张新红、肖伟、徐晓红、李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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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0 |
6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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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平顶山市亿鑫达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叶县鑫能化工销售有限公司 魏中峰 吴玉香 魏中合 杜君会 彭留兰 魏中建 梅菊芳 赵魁 高东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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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亿鑫达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叶县鑫能化工销售有限公司、魏中峰、吴玉香、魏中合、杜君会、彭留兰、魏中建、梅菊芳、赵魁、高东丽: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市亿鑫达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叶县鑫能化工销售有限公司、魏中峰、吴玉香、魏中合、杜君会、彭留兰、魏中建、梅菊芳、赵魁、高东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平顶山市亿鑫达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叶县鑫能化工销售有限公司、魏中峰、吴玉香、魏中合、杜君会、彭留兰、魏中建、梅菊芳、赵魁、高东丽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平顶山市亿鑫达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担保费68000元,并从拖欠之日起每日按拖欠金额的0.67%支付违约金至清偿完毕之日;二、依法判令被告叶县鑫能化工销售有限公司、魏中峰、吴玉香、魏中合、杜君会、彭留兰、魏中建、梅菊芳、高东丽、赵魁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三、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魏中峰质押的平顶山市亿鑫达生物能源有限公司3600万元股权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在本院311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公告刊登版面:10刊登日期:2019-09-11上传日期:2019-09-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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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1 |
7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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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03民再1830号 | 追偿权纠纷 |
再审申请人- 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鲁山县万通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鲁山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沈玉现 张春杰 沈萌萌 李亮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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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万通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鲁山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沈玉现、张春杰、沈萌萌、李亮亮: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0403民再18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公告刊登版面:14刊登日期:2019-07-19上传日期:2019-07-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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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9 |
8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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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03民初88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舞钢市立方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贝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舞钢市东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鲁建有 徐小红 袁圆 岳耀敏 岳建东 范朝阳 孙耀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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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立方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贝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舞钢市东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鲁建有、徐小红、袁圆、岳耀敏、岳建东、范朝阳、孙耀宇:本院受理的原告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舞钢市立方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贝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舞钢市东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鲁建有、徐小红、袁圆、岳耀敏、岳建东、范朝阳、孙耀宇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豫0403民初884号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副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及15日内。平顶山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公告刊登版面:14刊登日期:2019-04-17上传日期:2019-04-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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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7 |
9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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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 被告- 平顶山市正成豫商贸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李成 田月霞 李冬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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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正成豫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成、田月霞、李冬梅:本院受理的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平顶山市正成豫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和利息1020588.03元(本息共计6020588.03元,利息暂计算到2018年10月31日,以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相关利率计算至该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及违约金。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成、田月霞、李冬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古城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公告刊登版面:12刊登日期:2019-03-25上传日期:2019-03-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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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5 |
10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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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03民再163号 | 追偿权纠纷 |
再审申请人- 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河南方圆炭素集团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鲁山亚星炭素材料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鲁山瑞星炭素材料有限公司 姚鑫娜 李健伟 石欣 肖伟 刘鸿昌 孙艳 刘义 杨亚中 张洪玲 邢春耀 李笑涵 曹艳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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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方圆炭素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鲁山亚星炭素材料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鲁山瑞星炭素材料有限公司、姚鑫娜、李健伟、石欣、肖伟、刘鸿昌、孙艳、刘义、杨亚中、张洪玲、邢春耀、李笑涵、曹艳红: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0403民再1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公告刊登版面:12刊登日期:2019-03-04上传日期:2019-03-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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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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