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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锦酒店

    杭州名锦酒店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天城东路98-1,301-326,401-409号(北苑大厦一号楼)
    • 简介:-
    • 行政处罚 6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杭卫公罚〔2020〕153号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卫公罚〔2020〕153号被处罚人:杭州名锦酒店有限公司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20日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天城东路98-1,301-326,401-409号(北苑大厦一号楼)的杭州名锦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1.你单位处于正常营业状态;2.正在上岗的客房保洁人员李某某现场未能出示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根据以上情况,本机关以你单位涉嫌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为由,经审批依法于2020年11月20日予以立案调查。2020年12月3日,你单位被委托人朱某某接受了询问调查。在询问调查中,朱某某确认了客房保洁人员李某某于2020年11月20日在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情况下在你单位上岗的事实,并供述其已及时整改,李某某已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同时提供了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蒋某某和朱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李某某的健康合格证明查询截图。现已查明:你单位2020年11月20日存在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客房保洁人员李某某直接为顾客提供服务的事实。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证据组1:2020年12月3日,杭州名锦酒店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蒋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据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和蒋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作为被处罚对象主体适格;证据组2:2020年12月3日,授权委托书和朱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据证明:朱某某受你单位的委托前来处理本案有关事项;证据组3:2020年11月20日,现场笔录1份。证据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依法检查时,你单位正在上岗的客房保洁人员李某某现场未能出示有效健康合格证明;证据组4:2020年11月20日,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0001203)1份。证据证明:对你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证据组5:2020年12月3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朱某某)和朱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据证明:对朱某某调查询问,确认客房保洁人员李某某于2020年11月20日在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情况下在你单位上岗的事实;证据组6:2020年12月3日,李某某的健康合格证明查询截图1份。证据证明:你单位已及时整改。2020年12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杭卫公罚告〔2020〕153号《行政处罚事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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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1 详情
    2 杭经开公(金)行罚决字[2019]51806号 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金沙湖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9月05日8时50分许,金沙湖派出所民警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城东路98号维京酒店(营业执照名称:杭州名锦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该单位于2017年7月1日与流动人口陈某某建立实际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从事保洁工作,该单位未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劳动者陈某某的相关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同时也未告知陈某某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该单位已构成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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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6 详情
    3 杭经开(消)行罚决字〔2019〕16000077号 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现查明杭州名锦酒店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杭州名锦酒店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营业,并于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 2019年5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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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21 详情
    4 杭卫公罚(2018)JK001号 市卫生计生委

    2018年1月23日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会在对杭州名锦酒店有限公司监督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提供给顾客使用的杯具未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和保洁,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依据《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该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18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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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杭卫公罚〔2017〕1号 市卫生计生委

    2017年2月28日,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你公司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1.正在三楼打扫客房的清洁员张某未能当场提供有效的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2.待售的8361、8362客房提供给顾客使用的8只漱口杯和口杯未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漱口杯和口杯表面有污渍;3.你公司未设置杯饮具专用消毒间。立案后查明,你公司安排未持有有效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张某从事清扫客房工作;给顾客提供使用的杯饮具未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未按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等设施设备的违法事实。2017年5月16日,本委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杭卫公罚告〔2017〕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对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公司当场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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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杭经开公(消)行罚决字〔2016〕160177号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

    现查明杭州名锦酒店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杭州名锦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 2016年10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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