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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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下公(石)行罚决字[2021]01875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石桥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杭州西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发运营的“福粒”APP,自2016年8月开始上线运营,该“福粒”APP没有隐私策略,无法进行其他项检测,杭州西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未向用户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的违法行为,于2021年7月29日被民警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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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 详情 |
2 | 杭下市管罚处字〔2017〕3155号 | 杭州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未加贴中文标签的“红船智富”进口红酒4瓶;2、没收违法所得496元。3、罚款10000元。以上意见当否,请领导批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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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5 | 详情 |
3 | 下公(消)行罚决字〔2017〕12000026号 |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下城区大队 |
现查明杭州西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峻)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于2016年12月23日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杭州西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杭州西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产停业,并在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杭州市内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下城区大队 2017年1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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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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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林峻 | 毛协康 | 2655.5 | 无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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