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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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路政罚〔2021〕501070 | 永嘉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10日9时56分,浙CK528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4轴)行经S223省道110K+200M路段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石阶下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43.92吨。2021年9月10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9月10日对黎裕富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仟零壹拾陆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昌辉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嘉农村商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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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0 | 详情 |
2 | 温路政罚〔2021〕50508 | 永嘉县交通运输局 |
2021年4月26日10时45分许,永嘉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永嘉县桥头镇洛溪村文化礼堂前方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CK8663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43.22吨,并对驾驶员王和生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当事驾驶员王和生驾驶浙CK8663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运输混凝土从桥下到桥头,该车为温州昌辉混凝土有限公司所属,车轴4轴,现场无法出示该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之规定,该车车货总质量限重31吨,超限12.22吨。当事人此行为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法超限运输。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零陆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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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8 | 详情 |
3 | 永综执处字[2020]第009-034号 | 温州市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05-2709:30:00,温州昌辉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永嘉县桥下镇基隆屿,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废弃物抬高河床、缩窄河道,填埋场地300平方米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桥下中队2020-07-15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桥下中队2020-07-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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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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