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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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瓯市监处字〔2020〕66号 | - |
建议对当事人无健康证明员工上岗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扣押财物清单中的涉案食品;2、对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处罚款53000元,对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行为处罚款5000元,两项合计共58000元(伍万捌仟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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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 详情 |
2 | 瓯(消)行罚决字〔2019〕0180号 | 瓯海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温州市瓯海区三垟街道三垟湿地公园北入口广场4号A座的温州中科文旅园区运营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达,性质:餐饮,对外营业名称:榕园,面积:600平方米)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温州中科文旅园区运营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温州中科文旅园区运营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停产停业,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瓯海农村合作银行(帐号:20100001982756100008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瓯海区大队 2019年7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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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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