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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双龙南街1018号(自主申报)
    • 简介:-
    • 行政处罚 14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三综执罚决字〔2020〕第00599号 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综执罚决字〔2020〕第00599号当事人: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014729068X6法人:黄建华联系电话:18758653710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双龙南街1018号经查明,2020年7月17日15时05分左右,海润中队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中天留香园房地产项目在其施工现场至园里特大桥这一段路上有大面积污泥污染,执法队员立即进行现场拍照进行调查,发现中天留香园房地产项目工地的出入口未硬化,导致车辆进出场地时,造成路面污染。执法人员当即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派人员清理被污染的地面并对进出工地的车辆进行清洗,对出入口硬化处理。2020年7月18日15时10分左右,海润中队执法队员进行复查,发现施工现场至园里特大桥路面上仍有污染,大约有10余米长的污染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证据一、责令改正通知书,证实执法队员责令当事人整改情况。证据二、现场勘查笔录,证实当事人在三门县海润街道中天留香园房地产项目出入口未硬化的违法事实。证据三、现场照片,证实当事人在三门县海润街道中天留香园房地产项目出入口未硬化的现场情况。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实当事人当事人在三门县海润街道中天留香园房地产项目出入口未硬化的时间、地点、行为等事实。证据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当事人身份等情况。证据六、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受委托人身份情况。证据七、整改复查意见书。证实当事人未整改到位。现依据《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三门县财政局非税收待清算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三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天谷电子印章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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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2 详情
    2 温鹿综法处字[2020]第002-109号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0-03-2900:00:00,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温州市鹿城区滨江商务区洪殿片区杨府山北侧03-02-02/05地块城中村改造工程,夜间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场界外监测的环境噪声平均值超出规定限值,且现场无法出示相应夜间施工证明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机动二大队2020-07-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机动二大队2020-07-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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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02 详情
    3 温鹿综法处字[2020]第002-010号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违法事实:2019-12-3023:08:00,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温州市鹿城区滨江商务区洪殿片区杨府山北侧03-02-02/05地块城中村改造工程工地,夜间进行渣土外运施工作业,场界外监测的环境噪声平均值超出规定限值,且现场无法出示相应夜间施工证明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机动二大队2020-07-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机动二大队2020-07-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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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02 详情
    4 温鹿综法处字[2020]第002-035号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0-01-0700:12:00,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温州市鹿城区滨江商务区洪殿片区杨府山北侧03-02-02/05地块城中村改造工程工地,夜间进行土方挖掘、外运施工作业,场界外监测的环境噪声平均值超出规定限值,且现场无法出示相应夜间施工证明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机动二大队2020-07-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机动二大队2020-07-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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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02 详情
    5 温鹿综法处字[2020]第002-020号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0-01-0323:15:00,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温州市鹿城区滨江商务区洪殿片区杨府山北侧03-02-02/05地块城中村改造工程工地,夜间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场界外监测的环境噪声平均值超出规定限值,且现场无法出示相应夜间施工证明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机动二大队2020-07-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机动二大队2020-07-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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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02 详情
    6 嘉善综执〔2020〕罚决字第null-0016号 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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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09 详情
    7 温鹿综法处字[2019]第002-531号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违法事实:2019-10-2222:55:00,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温州市鹿城区滨江商务区洪殿片区杨府山北侧03-02-02/05地块城中村改造工程工地,夜间进行土方开挖施工作业,场界外监测的环境噪声平均值超出规定限值,且现场无法出示相应夜间施工证明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机动二大队2019-12-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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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30 详情
    8 金东综法立(多湖)字[2019]第916号 金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如下行政处罚: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计人民币陆万零陆佰捌拾柒元陆角(¥60687.60),并责令于一个月内拆除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板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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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14 详情
    9 金东综法罚(多湖)字[2019]第864号 金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给予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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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11 详情
    10 义执法行罚字[2018]第07187号 市行政执法局

    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夜间施工噪声污染2018年11月26日22时以后,当事人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在义乌国际电子商务城二期建设工程工地施工,噪声扰民。当日22时48分我局执法队员接群众举报后赶到现场检查,当时现场有有一台砼泵送车正在施工,进行混凝土浇筑,发出较大噪声。经我局责令改正,当事人立即停止了施工。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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