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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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环永罚[2022]3号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环永罚〔2022〕3号当事人:永嘉县三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佩平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21年11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时现场正在从事混凝土加工生产,加工生产时用到的的原料为砂子、石子、粉煤灰等物料。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堆场露天堆放有砂子、石子、粉煤灰等物料,现场堆放的物料未采取设置围栏、覆盖等扬尘防治措施。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2.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李敏受委托的情况等;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2021年11月10日)和现场照片证据3张(2021年11月10日),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当事人现场正在生产、堆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等;4.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等;5.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污染物处理设施和堆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等;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于2019年11月已取得环评文件;7.关于永嘉县三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年产5万m3混凝土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备案受理书的复印件1份(温环永改备[2020]903号,证明当事人于2020年6月已备案;8.《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送达地址和手机号码的情况;9.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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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7 | 详情 |
2 | 温环永罚[2022]1号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环永罚〔2022〕1号当事人:永嘉县三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佩平.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21年12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时现场正在从事混凝土加工生产,生产时有粉尘、废水和工业固体废物(废水沉淀的泥渣)产生。现场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固废仓库存放约3吨工业固体废物泥渣,未按要求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2021年12月13日)和现场照片证据4张(2021年12月13日),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当事人现场正在加工,未按相关规定制作台账的情况等;3.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等;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污染物处理设施和未制作相关台账的情况等;5.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李敏受委托的情况等;6.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于2019年11月已取得环评;7.关于永嘉县三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年产5万m3混凝土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备案受理书的复印件1份(温环永改备[2020]903号,证明当事人于2020年6月已备案;8.《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送达地址和手机号码的情况;9.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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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7 | 详情 |
3 | 永市监处字〔2020〕19156号 |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罚款31000.00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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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1 | 详情 |
4 | 20200811132702 | 永嘉县卫生健康局 |
警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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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1 | 详情 |
5 | 浙温公路(非)罚〔2019〕010102283号 |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CB5875的车辆,于2019年10月09日14时43分行驶在高速公路S26枫林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1.24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7.00吨,该车超限4.24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永嘉县三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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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5 | 详情 |
6 | 浙温永公路罚[2017]080100070号 | 永嘉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
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关于“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限定标准,涉嫌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有检测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并按照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限定标准,拟给予罚款8000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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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9 | 详情 |
7 | 浙温永公路罚[2017]080100136号 | 永嘉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
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关于“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限定标准,涉嫌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有检测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并按照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限定标准,拟给予罚款3500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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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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