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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巨量精密

    东莞市巨量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东莞市大朗镇水平村象和路243号E幢
    • 简介:-
    • 法律诉讼 39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1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3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东莞市十贤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巨量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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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民初10080号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当事人-东莞市十贤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东莞市巨量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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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10-21 2020-12-23
    2

    东莞市巨量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郑仁安、东莞哈利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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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恢609号 承揽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瑞群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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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10-20 2020-10-29
    3

    东莞市巨量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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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恢6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瑞群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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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10-20 2020-10-29
    4

    顾孟丽、东莞市巨量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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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恢614号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人-顾孟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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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10-20 2020-10-29
    5

    东莞通贝纳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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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恢6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通贝纳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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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10-20 2020-10-29
    6

    东莞市巨量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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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恢6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友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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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10-20 2020-10-29
    7

    东莞市巨量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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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恢6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超越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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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10-20 2020-10-29
    8

    东莞市通纳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东莞市巨量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郑仁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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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恢611号 承揽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通纳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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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10-20 2020-10-29
    9

    深圳市盛杰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郑仁安、东莞市巨量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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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恢332号 承揽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盛杰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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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10-15 2020-10-29
    10

    富兰克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巨量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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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9执47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富兰克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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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0-09-21 2021-01-11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粤1972民初13802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四象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诺伯尔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巨量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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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10-10
    2 (2018)粤1972民初114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虹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巨量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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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10-10

    失信被执行人10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粤0309执4778号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6-10 详情
    2 (2019)粤1972执10483号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9-09-03 详情
    3 (2019)粤1972执9457号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19-08-07 详情
    4 (2019)粤1972执9456号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9-08-07 详情
    5 (2019)粤1972执9453号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9-08-07 详情
    6 (2019)粤1972执9452号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9-08-07 详情
    7 (2019)粤1972执9454号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9-08-07 详情
    8 (2019)粤1972执7628号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9-07-03 详情
    9 (2019)粤1972执7203号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9-06-17 详情
    10 (2019)粤1972执7090号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9-06-12 详情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0309民初720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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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9民初72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富兰克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巨量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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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民初7209号东莞市巨量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富兰克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9民初7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东莞市巨量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富兰克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9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8年10月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富兰克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东莞市巨量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8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本公告于2019年12月13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蔡嘉红联系电话:0755-21050175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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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13
    2

    (2018)粤1972民初13802号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廉政作风评价卡(东莞市巨量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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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3802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四象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诺伯尔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巨量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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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3802号东莞市巨量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四象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诺伯尔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巨量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司相关负责人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1972民初13802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廉政作风评价卡。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巨量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四象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184,726.1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84,726.17元为本金,从2018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四象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共计5,494元,受理费4,050元、保全费1,444元,已由原告广东四象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预交,均由被告东莞市巨量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是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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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07
    3

    (2018)粤1972民初11430号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廉政作风评价卡(东莞市巨量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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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14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虹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巨量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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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1430号东莞市巨量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虹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巨量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司相关负责人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1972民初11430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廉政作风评价卡。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巨量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虹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7,760.0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37,760.01元为本金,从2018年8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东莞市虹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共计4,374.93元,其中受理费3,144元,保全费1,230.93元,已由原告东莞市虹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东莞市巨量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238元,由原告负担136.93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是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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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07
    4

    (2018)粤1972民初11430号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东莞市巨量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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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14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虹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巨量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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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1430号东莞市巨量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虹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巨量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司相关负责人下落不明,无法向你司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变更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及查封告知书。原告东莞市虹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42,187.81元及其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8年12月27日上午9时30分于本院大朗法庭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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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10
    5

    (2018)粤1972民初13802号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深圳市诺伯尔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巨量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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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3802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四象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诺伯尔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巨量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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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3802号深圳市诺伯尔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巨量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四象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诺伯尔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巨量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们公司相关负责人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变更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及查封告知书。原告广东四象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诉请判令:1.两被告立即共同向原告支付加工费184,726.17元及利息(利息以184,726.17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6月1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8月30日为2,770.89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8年12月27日上午10时30分于本院大朗法庭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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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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