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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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瑞公(治)行罚决字[2018]12304号 | 瑞安市市公安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04月25日09时许,瑞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对瑞安市罗凤永达车件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在购买、使用、储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硝酸的过程中,未如实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导致实际库存和台帐登记不相符。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瑞安市陶山铸造厂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瑞安市罗凤永达车件厂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二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瑞安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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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温瑞安决字〔2017〕第044号 | 市安监局 |
经查明,瑞安市罗凤永达车件厂自2013年8月至2017年9月13日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中的考核结果。2017年10月2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瑞安监管罚告﹝2017﹞123号),由被委托人虞城章签收。同时,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本局认为,瑞安市罗凤永达车件厂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对当事人瑞安市罗凤永达车件厂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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