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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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诸综执罚决字〔2021〕第03-0198号 | 浙江省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诸暨市卢家湾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10时40分,在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苎萝东路朗臻新天地A座的卢家湾大酒店内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义务,情况如下: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饭店厨房内存在多处将食物残渣和塑料制品混在一起投放在垃圾桶内,现场未有管理人员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进行监督、劝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规定。现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诸暨市卢家湾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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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8 | 详情 |
2 | 诸市监检处〔2019〕297号 |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461.4元;2、罚款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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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 详情 |
3 | 诸公(东)行罚决字[2018]15135号 | 诸暨市市公安局 |
主要违法事实:诸暨市卢家湾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2016年2月份招录宋某余作为该酒店的保安,杨超作为该酒店负责人未向公安机关报备宋某余的保安信息给其办理保安证,至2018年10月3日9时30分许,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诸暨市卢家湾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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