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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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天元伟业(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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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6民初985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天元伟业(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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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2021-07-07 | 2021-10-13 |
2 |
浙江和孚日化有限公司、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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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2民初328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和孚日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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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1-07-01 | 2021-10-14 |
3 |
广州市镕亿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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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420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镕亿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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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9-18 |
4 |
广州环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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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2097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环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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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09-02 |
5 |
广州市从一到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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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215号 |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从一到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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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1-08-11 |
6 |
四川润兆食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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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825执保22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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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全县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5-07 |
7 |
天元伟业(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与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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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6财保270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天元伟业(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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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2021-03-18 | 2021-06-24 |
8 |
天元伟业(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与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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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6财保270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天元伟业(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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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2021-03-18 | 2021-06-23 |
9 |
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金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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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07民初1524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苏州金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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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3-03 | 2021-03-17 |
10 |
北京喵喵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范紫竹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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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喵喵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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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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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0306执9174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5-23 | 详情 |
2 | (2022)苏0507执1064号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2-03-28 | 详情 |
3 | (2022)粤01执781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29 | 详情 |
4 | (2022)粤0111执1229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07 | 详情 |
5 | (2021)粤0305执19539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12-16 | 详情 |
6 | (2021)粤0112执11219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9-1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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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03民终7265号传票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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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民终7265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紫兆祥(深圳)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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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民终7265号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范紫竹、紫兆祥(深圳)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传票。本院定于2022年6月30日10时4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依法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赵明升、刘雁兵、张玉辉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审判员赵明升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书记员由法官助理黄红平兼任。届时你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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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
2 |
(2021)粤0105民初3918号广州悦高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与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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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391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悦高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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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3918号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广州悦高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与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39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悦高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130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40644942021-09-2616:07:21:684联系人:陈心萍、陈慧云(2021)粤0105民初3918号广州悦高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与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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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
3 |
(2021)粤0105民初3917号广州悦高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与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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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391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悦高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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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3917号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广州悦高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与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39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悦高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返还服务费198745.2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尚欠服务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2月28日起计至付清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94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4294元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40645442021-09-2616:09:23:125联系人:陈心萍、陈慧云(2021)粤0105民初3917号广州悦高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与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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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
4 |
广州晟美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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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3789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晟美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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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3789号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广州晟美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3789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智勇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2021)粤01执37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的义务。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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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
5 |
(2021)粤0305民初5064号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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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5064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慧科恒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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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5064号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慧科恒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民初50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深圳市慧科恒科技有限公司3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应当按照年10%的标准自2021年2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二、被告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慧科恒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慧科恒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476.50元,由原告负担659.31元,由被告负担5817.19元;本案保全费2245.50元,由原告负担228.59元,由被告负担2016.91元;原告已预缴受理费6476.50元、保全费2245.50元,本院予以退回受理费5817.19元、保全费2016.91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817.19元、保全费2016.9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收到本公告,请及时与本院联系领取判决书副本及追缴诉讼费通知书,该判决书及追缴诉讼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生效后,限你方自收到追缴诉讼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缴款方式详见背面《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期满仍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联系人:段助理联系电话:0755-86608832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商事速裁中心(粤海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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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8 |
6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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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民初1759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翊盟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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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民初17592号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翊盟实业有限公司诉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13日下午13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年8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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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6 |
7 |
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14419号仲裁裁决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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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3789号 | - |
当事人- 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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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3789号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李智勇: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14419号仲裁裁决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其采取以下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66AT8C)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智勇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以上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或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向本院举报电话020-83211120进行举报。本限制消费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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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
8 |
(2021)粤0112民初16657号原告广州冰泉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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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665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冰泉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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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16657号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冰泉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产品坑位链接服务费378552.8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278236.31元(自2020年10月1日起计暂计至2021年6月3日,违约金计算至最终实际清偿日);以上合计:656789.11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2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4日14:15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540027202021-07-2717:20:40:371(2021)粤0112民初16657号原告广州冰泉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原告,被告,送达,判令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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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
9 |
广州晟美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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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3789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晟美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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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3789号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广州晟美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你单位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单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此令。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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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
10 |
申请执行人广州晟美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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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3789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晟美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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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3789号广州启鑫梓利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州晟美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14419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广州晟美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支付款项418661.61元(暂计);●交纳执行费6180.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8738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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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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