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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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桂北市监罚园〔2021〕023号 | 北海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因同一违法行为于2021年4月22日被我局予以行政处罚(桂北市监罚〔2021〕00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四)两年内曾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二十一、《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6违法行为: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处罚依据: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适用情形:从重两年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两次,广告费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或两年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三次,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裁量标准: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2.4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对当事人作以下从重行政处罚:1、没收广告费用人民币600元整;2、罚款人民币1800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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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 详情 |
2 | 桂北市监罚园〔2021〕007号 | 北海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我们调查所查证的事实,当事人发布广告中的涉案商品是保健品,但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宣传页面内容却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发布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医疗用语广告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1年4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北市监罚告园〔2021〕007号),告知本局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规定予以处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1、没收广告费用人民币200元整;2、罚款人民币600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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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2 | 详情 |
3 | 桂北市监罚〔2020〕06-05号 | 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我们调查所查证的事实:一、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对于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主观上没有违法的意愿,且案发后当事人也能认识自身错误并及时纠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一)没收广告费用人民币600元整;(二)罚款人民币540元整。二、当事人发布的化妆品广告中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四条“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三)宣传医疗作用的。”的规定。对于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决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主观上没有违法的意愿,且案发后当事人也能认识自身错误并及时纠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一)没收广告费用人民币1200元整;(二)罚款人民币360元整。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一)没收广告费用人民币1800元整;(二)罚款人民币900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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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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