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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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消)行罚决字〔2021〕14000020号 |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杭州四季青面料市场有限公司(使用性质:市场)占用防火间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及《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杭州四季青面料市场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杭州市内的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账号为: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江干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2月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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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4 | 详情 |
2 | 江(消)行罚决字〔2019〕14000453号 | 江干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杭州四季青面料市场有限公司(使用性质:市场)三区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于2018年8月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单位三区建筑面积为2600平方米,符合《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阶次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杭州四季青面料市场有限公司三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至到杭州市内的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账号为: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江干区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12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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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 详情 |
3 | 江公(消)行罚决字〔2019〕14000108号 | 江干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杭州四季青面料市场有限公司(使用性质:市场)三区内装修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符合《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阶次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杭州四季青面料市场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杭州市内的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账号为: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干区大队 2019年3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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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9 | 详情 |
4 | 江公(消)行罚决字〔2019〕14000104号 | 江干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杭州四季青面料市场有限公司(使用性质:市场)三区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符合《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二阶次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杭州四季青面料市场有限公司三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于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账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干区大队 2019年3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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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9 | 详情 |
5 | 江公(消)行罚决字〔2019〕14000101号 | 江干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杭州四季青面料市场有限公司(使用性质:市场)三区内装修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之规定,符合《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阶次的情形。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杭州四季青面料市场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杭州市内的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账号为: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干区大队 2019年3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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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8 | 详情 |
6 | 杭江市督局市管罚处字〔2017〕049号 |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同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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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30 | 详情 |
7 | 江城法罚字[2018]第41030177号 | 江干区城管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杭州四季青面料市场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江干区秋涛北路22-28号市场南侧进行建设,建筑面积103.5平方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行为系属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履行方式:自行拆除行政处罚履行期限:十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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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江城法罚字[2018]第11013582号 | 江干区城管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4月24日14时51分,当事人杭州四季青面料市场有限公司在江干区秋涛北路四季青面料市场垃圾收集点设置了五只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均为红色有害垃圾桶。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行为系属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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